党课-如何把握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系列党课之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以党的文件形式界定了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这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理清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关系命题提出的背景
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关系命题提出和系列政策制度的制定颁布,既是基于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时代对党的建设内涵认识的深化和发展、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认识新探索,也是各地国有企业好做法好经验的推动。
(一)对国有企业加强党的建设内涵认识的深化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认识是伴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深化的。2004年9月16日至19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并提出:“国有企业党组织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2015年6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并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2016年10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深刻论述了国有企业发展的规律所在,深入回答了国有企业党建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做好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方向引领。此次中共中央印发的《条例》,又从体制、机制和制度构建等多维度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的内涵和要求,开启了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新征程。
(二)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认识
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其核心就在于正确定位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法定的地位和作用。这一认识深化也是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从1978年到1992年,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城市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重心,国有企业的问题逐渐明显化,改革势在必行,而如何规范公司治理成为一个重要课题。1993年11月11日至14日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并明确指出要建立“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1999年9月19日至22日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法人治理”,并将其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4年9月16日至19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正式开启加强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新命题,并伴随新的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
(三)各地国有企业好做法好经验的推动
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中,企业如何在创新发展中科学定位党的领导的地位并发挥党组织的作用,这是摆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深化认识的基础上,为探索党的领导在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在国有企业进行了新的大胆探索,集中体现在“三重一大”实践中。比如,把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纳入作为治理主体所承担的决策职能中,即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企业贯彻执行,保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国有企业地位和作用的有效发挥;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承担部分决策职能,特别是前置决策,提高了决策的稳健性。党的十九大以来,为全面落实企业党委(党组)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进行了新探索。比如,强化决策程序,推行企业党委(党组)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明确党委(党组)决策范围,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在企业中“管大局”而不是“管全局”;突出决议执行,强调党委(党组)作出的决议,由党委(党组)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负责督促检查,等等。这些生动的做法和经验为理清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关系提供了实践动力。
二、正确把握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关系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的基本遵循。正确把握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关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深化公司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稳国有企业发展方向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2016年10月10日至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通过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从组织上、制度上、机制上确保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从企业干部队伍建设上,着力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通过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确保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发挥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从而确保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方向不偏离、不动摇。
(二)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高国有企业治理能力
在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新目标新要求,国有企业亟须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提升治理能力,促进管理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健康发展。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国有企业治理各环节,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组织研究审议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如国有企业和二级单位全面实现党组(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专职副书记应配尽配。同时,国有企业及大部分二级单位完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组建,合理配备各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不仅使国有企业治理体系日益完善,并且在更大领域和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有企业治理能力的提高。
(三)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增强国有企业“五力”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系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前所未有,这迫切需要我们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做强做优做大。由此,把准《条例》精神,理清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的内涵要求,对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深化改革,建立科学高效的治理体制机制,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在实践中落实好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条例》对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基本要求作出了明确要求。落实好这些具体要求,不仅需要加强对《条例》的原文具体内容的把握,更需要在实践中实事求是地切实贯彻落实。
(一)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国有企业是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要坚持党的领导。《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章要求,鲜明提出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并以此作为一条红线贯穿始终,作出一系列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对于如何落实好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明确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二是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三是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实践中需注意的是,关于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要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分层分类、因地制宜,注意区分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区分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与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不同情况,避免简单化、一刀切。
(二)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这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领导体制的新构建,坚持和完善这一领导体制,需做到三点:一是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二是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党委副书记。三是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是否分设,结合实际确定。分设的一般由党委书记担任副总经理、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的企业、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企业如何落实,要结合实际情况,不能机械套用、上下一般粗。
(三)构建“党委先议董事会后决”的决策机制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指出:“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这一机制即“党委先议董事会后决”的决策机制。落实好这一机制需从三个维度上把握:一是前置研究讨论主要是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二是各企业要根据《条例》第十五条指出的包括“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在内的六个方面的事项范围,结合实际制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企业,前置研究的内容和重点应有所不同,不能搞一刀切。三是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不能代替其他公司治理主体决策,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对于董事会提出异议的事项,党委(党组)要加强分析研究,加强与董事会协调沟通,并及时调整完善;沟通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或者出资人报告。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条例》第十六条从国有企业干部选用、管理等维度作出了“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的规定,这些规定从根本上讲就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实践中坚持好党管干部这一原则,要做到:一是在干部选用上,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选配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二是在干部管理上,要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三是在干部教育上,要加强干部的培养和教育,使之成为政治素质高和业务能力强的优秀经营管理者,为企业改革发展把好舵。同时,《条例》第十七条对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也作出了新安排。在具体实践中,需做好两点:一是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探索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不断促进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作者系重庆社会科学院哲学与政治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吴大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