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大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政府理财程序,防范财政资金风险,全面推行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7〕13号)、《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9〕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为支持全市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包括用于市直各部门正常运转、自身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经费。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市直各部门使用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讲求绩效、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
  (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结果、使用安全、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使用计划;按规定合理使用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局负责与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各项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下达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等。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 专项资金设立原则: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省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决议决定,符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
  (二)设立专项资金应经市政府批准。市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等,均不得规定设立专项资金。
  (三)每项专项资金原则上归口一个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四)明确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能够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统筹解决的事项,不得新增设立专项,不得重复、交叉设立,不得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
  (六)不得设立零星分散、规模过小的专项资金。
  (七)不得新设立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竞争性领域投入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
  (八)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业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审批程序:
  (一)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提供申请立项的政策依据、执行期限、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按要求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支持方向和绩效目标等组织审核、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
  (三)经市财政局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立项申请,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完善,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设立专项资金。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对拟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本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项目论证、评审,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要规范设置,做实做细,全面反映项目的执行单位、历年预算安排、结转结余资金规模、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并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应自动撤销。如需继续安排的,要先对运行实效进行绩效评估,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立项和审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调整或撤销:
  (一)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现实需要的专项资金,以及审批依据已作废、目标任务已完成或因其他原因应取消的专项资金,应予撤销。
  (二)对执行进度缓慢、连续两年以上结转结余或结转规模较大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预算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以及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专项资金,应予调整或撤销。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条 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在清理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年初预算要将专项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项目或地区,原则上不再编制代编预算。
  市财政局对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对没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安排预算,对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举措、政策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市本级财力水平、项目轻重缓急情况和绩效结果,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关要求,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逐步取消专项收入专款专用规定,建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协调机制。
  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年度预算优先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相关支出,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
  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保基金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性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以上方面的资金应逐步退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批复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编制通知等相关规定办理。
  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在20日内向市直各部门批复预算,市直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市对县区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外,原则上6月30 日前要全部下达,超过期限仍未下达的,由市财政局全部收回总预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分配方式。
  (一)对属于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因素法”分配各县区,下放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和事业发展需要、自身职责和财力水平,统筹安排使用市级专项资金的自主权,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主动性。市级部门明确使用方向并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加强跟踪问效。“因素法”分配应按设立的整体绩效目标选取直接相关且数据客观的因素,合理确定权重,设计科学规范的分配方式切块下达。
  (二)对于市级重大工程、跨地区的投资等重点专项资金,一般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项目法”分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除涉密事项外,应在分配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实施项目库管理,明确项目申报主体、范围和条件,规范申报流程,发挥专业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完善监督制衡机制。
  (三)对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少数不适合采取基金管理模式的,应避免采取事前补助、直接补助的方式,应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
  (四)对于教育、科技等服务三次产业的专项资金,一般采取成果导向、事后奖补的分配方式,建立供给与需求、规模与质量、贡献与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项目管理从注重事前立项审批向事后奖补转变,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绩效考量机制,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指标,充分依据绩效结果,合理分配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等,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应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十五条 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因客观因素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批准。其中涉及调整市本级预算总支出数额的,应由市财政局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 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履行项目实施过程监督职责,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实行动态监控,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早形成实际支出,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中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市直业务主管部门,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各部门开展市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报、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实施市级专项资金重点评价,结合预算编审,开展绩效结果应用。
  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重点评价,组织本部门开展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强化绩效的源头管控。设立专项资金要按照《大连市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大财绩〔2019〕768号)规定,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对新增财政支出超过3000万元的政策、新增财政支出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出台、项目入库的必要条件和申请预算的主要依据。按照“先有绩效,后有预算”的原则,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政策和项目的内容、效果进行细化分解和准确预计,从成本、产出、时效、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目标。市财政局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没有明确绩效目标的一律不安排预算。
  
第二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行“双监控”.按照《市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监控实施方案》(大财预〔2018〕762号)规定,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施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予以纠正。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跟踪机制,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拨款,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预算年度结束后,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对存在的问题要作出说明并进行改进,将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预算直接挂钩。绩效好的原则上优先保障;绩效一般的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及个人申报、审批、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纪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管中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等不作为行为,市政府除责成市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外,将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方式追究责任,并作为市政府目标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二)对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资金外,对其相关责任人还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等其他因素影响,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要责令停工,专项资金余额全部收回。
  (四)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五)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和案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刑事责任。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市级以往制发的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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