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并支持党员担任业委会主任,深圳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读特
4月2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通告,《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规则》)自4月27日起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该指导规则明确,鼓励并支持有党员身份的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为规范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活动,加强和完善城市社区治理工作,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工作需求,经过深入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并经专题会议研究,修订了《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据介绍,修订后的《指导规则》共包括五个章节,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四章业主监事会、第五章附则。相较原《指导规则》,在体例上,增设了业主监事会章节;在内容上,细化了业主大会投票与计票规则等。本次《指导规则》修订亮点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党建引领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运作的机制
修订后的《指导规则》规定社区党委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街道党工委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党组织建设情况纳入社区党委工作的考核范围。同等条件下有党员身份的业主可优先确定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鼓励并支持有党员身份的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监事、物业服务企业等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积极营造党建引领下的多方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住宅小区治理格局。
加强街道办领导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
修订后的《指导规则》明确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同时,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换届小组,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承担。
完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我监督制度
为细化《条例》中业主监事会制度,规范业主监事会成立和运作,修订后的《指导规则》明确了业主监事会的组成、选举办法、职责、工作规则以及监事职务终止等规定,在制度上保障业主监事会的相对独立,以便其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健全业主自我监督体系。
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
修订后的《指导规则》将《业委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作为附件,明确业委员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人数、候选人产生办法、投票办法、选举流程等,以便提高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效率,推动业委会选举更加规范化。
明确小区业主组织的职责边界
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小区业主有关的物业管理共同事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负责具体执行业主大会有关决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业主监事会作为业主大会的监督机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但不参与小区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各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5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20室(邮政编码:518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yjg@zjj.sz.gov.cn。邮件题目请写“《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征求意见反馈”。
(原标题《鼓励并支持党员担任业委会主任 新版《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见习编辑 连博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李怡天 王雯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窦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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