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XXXX研究院请假休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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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修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假休假行为,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事假、病假、休假及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休假的类别、规定、审批程序和相关待遇

请假休假分为事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和病假,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和工资待遇如下:

(一)事假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职工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3、事假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请事假时未休完年休假的,优先使用年休假。事假期间的待遇参照自治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相关规定执行。30天内请事假累计15天及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每年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时间停发工资。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不算事假,但所在部门需进行登记,以便于考核:

(1)配偶、直系亲属或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需职工本人陪同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陪护的;

(2)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住宅设施因维修或房管部门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

(4)女职工孕期需进行产前检查的。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本院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

(2)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2)(3)(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休假原则

(1)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各部门每年根据工作实际,于年初组织职工编制年休假计划并报人事科备案,按计划组织职工休假。对列入休假而未休假,或未按要求报送休假计划的职工,不予补休,不再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2)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民族节日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假期。

(4)受开除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假期。

(5)未按部门负责人要求将本职工作进行交接的,不得休假。

(6)年休假期间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指居住在不同城市),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享受相应的探亲假。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职工与父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未按部门负责人要求将本职工作进行交接的,不得休假。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院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我院负担。

(四)婚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初婚(女20周岁、男22周岁)、再婚者,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未按部门负责人要求将本职工作进行交接的,不得休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假期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五)丧假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六)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

1、产假

符合国家婚姻及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护理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

3、哺乳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内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享受6-12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80%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未按部门负责人要求将本职工作进行交接的,不得休假。

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病假

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可根据治疗需要申请休病假。职工患病经治疗后,因身体衰弱需休养的,也可申请休病假。病假、休养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2个月的,工资待遇按自治区和本院关于职工请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的规定执行。

二、请假手续和销假程序

(一)请假手续

1、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离岗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事假等,以下简称“离岗休假”),须提前3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主持工作的院负责人批示后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呈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局人事处备案。院领导班子除党政主要负责人外的成员离岗休假,须提前3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呈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人事处备案。

2、院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岗休假须提前3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院人事科备案。其他干部职工离岗休假,须提前3天履行书面报告请假手续,由所在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院人事科备案。

3、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离桂出差、出访、学习的,须提前2天履行书面报告请假手续,由主持工作的院负责人批示后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呈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离开驻地在广西区内出差、学习的,提前2天通过电话或短信报告局分管领导。院领导班子除党政主要负责人外的成员离开驻地出差、出访、学习的,须提前2天向院党政负责人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

4、院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驻地出差、出访、学习的,须提前2天履行书面报告请假手续,由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院人事科备案。其他干部职工离开驻地出差、出访、学习的,须提前2天履行书面报告请假手续,由所在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院人事科备案。

5、干部带薪年休假填报《广西XXXX研究院干部带薪年休假审批表》,其他请示(请假)填报《广西XXXX研究院干部外出请示请假(不含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二)销假程序

职工请假休假结束后,上班第1个工作日内须到院人事科履行销假手续。产假、病假者应持相关医疗证明向院里办理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或逾期返回、改变行程、超假期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口头向相关负责人报告,获批准后在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销假和补办请假手续的按缺勤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加强干部职工请假休假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可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请假休假登记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

(三)请假休假期间持本人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出国旅游、探亲等,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除处级领导干部外,院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要在请假申请上写明出国(境)时间、地点及事由,由所在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再报分管领导批示后,报院人事科备案。院中层负责人请假休假期间离开南宁的,要报分管领导审批,报院人事科备案;其他职工由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审批,报院人事科备案。

(四)职工请假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出国旅游要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五)凡未经以上报批、销假等手续的请休假,一律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六)全院职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请休假制度。请休假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绩效工资分配和干部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我院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五、本办法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自治区XXXXXXX局干部外出请示请假(不含带薪年休假)审批表》(分别为院党政领导负责人、院领导班子成员使用)

2. 《自治区XXXXXX局干部带薪年休假审批表》(为为院党政领导负责人、院领导班子成员使用)

3. 《广西XXXX研究院干部外出请示请假(不含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4. 《广西XXXX研究院干部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附件1

自治区XXXXXX局干部外出请示请假

(不含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职    务

外出请示(请假)事由

离开时间

回来时间

请假人签字

外出(请假)期间本单位主持工作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局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销假时间

备注:1、供院党政领导负责人外出请示请假用;2、外出(请假)事由包括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含事假、病假、婚假等,不含带薪年休假)、学习等;3、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带薪年休假使用《自治区XXXXXX局干部带薪年休假审批表》(附件2)。

 

自治区XXXXXX局干部外出请示请假

(不含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职    务

外出请示(请假)事由

离开时间

回来时间

请假人签字

单位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人事部门备案登记

备案日期

备案登记人

销假时间

备注:1、供院领导班子成员外出请示请假用;2、外出(请假)事由包括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含事假、病假、婚假等,不含带薪年休假)、学习等;3、院领导班子成员带薪年休假使用《自治区XXXXXX局干部带薪年休假审批表》(附件2)。

附件2

自治区XXXXXX局干部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职务

参加工作

时间

累计工作年限

         年

休假去向(地点)

应休假天数

已休假天数

         天

本次拟休假天数

休假起止日期

批准休假

天数

请假人签字

本次休假为年度第   次,本次休假后当年应休未休假天数为  天

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局分管领导审核(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局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部门备案登记

备案日期

备案登记人

销假日期

销假人

备注:1.“姓名”至“请假人签字”栏项目由请假人填写,“批准休假天数”至“单位意见”栏项目由所在单位填写;2.审批领导如对带薪年休假申请不批准的,建议一并说明理由。

附件3

广西XXXX研究院干部外出请示请假

(不含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部门、科室:                       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职    务

外出请示(请假)事由

离开时间

回来时间

请假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院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销假时间

备注:1、本表供院在职在编职工外出请示(请假)用;

2、外出请示(请假)事由包括离桂出差(出访、学习)、离岗休假(含探亲假、病假、婚假、事假等,不含带薪年休假)。

附件4

广西XXXX研究院干部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部门、科室:                            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职务

参加工作

时间

累计工作年限

         年

休假去向(地点)

应休假天数

已休假天数

         天

本次拟休假天数

休假起止日期

批准休假

天数

请假人签字

本次休假为年度第   次,本次休假后当年应休未休假天数为  天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院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部门备案登记

备案日期

备案登记人

销假日期

销假人

备注:1.“姓名”至“请假人签字”栏项目由请假人填写,“批准休假天数”至“部门负责人意见”栏项目由所在部门、科室填写;2.审批领导如对带薪年休假申请不批准的,建议一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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