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医院重点学科经费预算表)
为加大重点学科建设力度,改善设施设备条件,使医院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目标落到实处,特设立我院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第一章 来源与用途
第一条 经费主要来源 来自院科技发展基金。
第二条 经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奖励等。
第二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经费用于已获得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扶持学科、医院重点学科等的专科围绕学科建设目标和专业主攻方向所必须的环境设施建设、实验室条件改造、购买专用仪器设备,拔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重点学科的奖励,以及重大标志性技术项目的引进和开展等。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请院学科建设经费,应以专科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进行初步论证、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后,报科教科。申请单位在经费预算上必须合理、可行。
第五条 经费申请报告须经科教科初步审查,院重点学科领导小组论证、评审,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等程序。分管领导可以审批一次性购买2000元以下的试剂等低值易耗品及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经费使用;一次性购买2000元以上的试剂等低值易耗品及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经费使用审批按照我院财务有关经费使用审批办法实施。获批准后,由科教科将资金划拨计划通知财务科。
经费管理
第六条 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财务科单独建帐,科教科定期检查、评估申请科室计划完成情况,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经费批准后,由科教科将计划下达给申请科室。申请科室在医院规定的范围内由科室负责人按计划内容使用经费,设立备查帐,并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向科教科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年底前交计划完成情况总结。
第八条 对获国家级及省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的经费资助,医院按1:2比例进行匹配,对院内重点学科和新的优势和特色的学科申请基金,医院给予政策倾斜。
第九条 奖励于年底由科教科和财务科共同核算,经审计室审核报院长审批后支付兑现。
第十条 凡连续三年未获得省部级以上课题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重点专科,医院将终止其资金匹配,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院学科建设基金,并按一定比例从其业务收入中追回已拨经费,转入院学科建设基金。
第十一条 对无故未完成经费计划预期目标或绩效不明显者,三年内不受理申请院学科建设基金,有关当事人必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