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奖励管理办法(总则)(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表彰奖励是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集体、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3条 凡以学校党政名义对我校部门、集体或教职工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或者以学校党政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推荐我校部门、集体或教职工个人受表彰奖励,均必须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对学生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的管理办法、奖项设置方案和评选条件由学生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4条 表彰奖励分为综合性表彰、专项性表彰、特殊性表彰,按奖励对象又分集体表彰、个人表彰。
(一)综合性表彰。是对在各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综合评价特别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一般四至五年开展一次。
(二)专项性表彰。是对在某一业务范围或某一阶段性工作中做出优良成绩、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一般阶段性工作结束时表彰一次或一至二年表彰一次。
(三)特殊性表彰。指对在重大项目、特殊事件或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表彰。
集体表彰:
1.受到校外有关机关表彰的先进集体或荣誉称号集体;
2.学校表彰的年度考核为先进集体;
3.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支部;
4.在校外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为我校争得荣誉的集体。
个人表彰:
1.受到校外有关机关表彰的先进个人或荣誉称号获得者;
2.学校表彰的年度先进工作者和获专项奖的个人;
3.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4.在校外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
第5条 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机构的奖励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类 上级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第二类 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
第三类 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由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授权的表彰奖励;
第四类 中央开放大学、省开放大学、城市职业学院的表彰奖励;
第五类 工会、共青团、妇联的表彰奖励。
各类协会、民间机构、组织的表彰奖励原则上不列入学校表彰奖励范畴。
第6条 表彰奖励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合理设置奖项、严格执行标准、逐级评选推荐、重点面向基层、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7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全校统筹考虑、综合平衡,相关机构审议,监察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