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陕西省人民监督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人民监督员经费管理,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近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陕西省人民监督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对人民监督员经费的开支范围、人民监督员履职补助的标准、报销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该办法一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经费包含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和人民监督员履职所需要的经费,分为司法行政部门业务经费和人民监督员履职补助。二是制定了省市两级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补助标准,省级、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每人每案(次)(不计天数)分别为600元、400元,人民监督员参加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执法检察评查等检务活动的,按照150元/次的标准予以补助。三是规范了人民监督员履职补助的报销凭证、报销程序等具体事项,并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在监督评议案件(参加检务活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申领履职补助。四是提出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人民监督员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检察机关案件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监督需求予以保障的要求。
坚持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目前,全省共有人民监督员711名,平均每年参与检察机关办案活动2100件(次),提出的意见建议采纳率达98%以上。该办法的印发将极大地调动广大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为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