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治理若干规定(试行)(全文)(武汉社区党委书记什么级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武汉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治理的能力,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根据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治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为目标,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深入实施“红色引擎工程”,加强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区治理体系,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把党的领导贯穿社区治理全过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把服务群众作为社区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社区服务能力建设,更好为群众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在服务群众过程中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

(三)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整合各种资源,增强社区公共服务能力,发挥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作用,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社区治理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四)坚持依法依规治理。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尊崇宪法,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社区治理中的各种问题,确保社区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二章 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

第四条 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各项工作和社区治理,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社区群众创造美好生活的战斗堡垒。

社区大党委是由社区党组织与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共同组成的区域性党组织,发挥区域统筹协调作用,研究解决区域发展和群众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开展党的组织生活、有利于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有利于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构建以社区大党委为统领,社区党组织、驻社区单位党组织为主体,网格党支部为支撑,居民楼栋党小组、党员中心户为基础的组织架构。

第六条 社区大党委书记一般由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专职委员一般由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兼职委员一般由有一定影响的驻社区单位党组织相关人员、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以及社区民警、城管队员等职能部门派驻社区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担任。社区大党委兼职委员一般为3至5名。

按照党性强、能力强、改革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标准,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经过民主选举兼任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由一人担任的,配备1名社区党组织专职副书记。

网格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担任,也可以由网格员中的党员担任,或者从网格内楼栋党小组组长、群众活动团队党员负责人、党员志愿者中择优选任。

第七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和完善党员设岗定责、公开承诺、志愿服务、结对帮扶、评星定级等制度,引导党员创先争优。

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应当推动在职党员积极参与社区治理,主动了解本单位党员在社区的表现情况,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干部时,应当注意听取其居住地、工作地和对口联系的社区党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 每月开展1次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社区党组织应当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社区党组织应当推行开放式组织生活,牵头协调社区内党组织和党员共同选定活动主题,邀请社区内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广泛参与,实行区域化、开放式的党员教育管理新模式。

第九条 对群众反映强烈、软弱涣散的社区党组织,区委、街道党工委应当派出基层作风巡查组,持续开展整顿,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四风”问题,着力解决服务不到位、进取不积极、工作不落实、担当不主动等“新衙门作风”,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十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等情况;

(四)党组织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主要职责,换届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组织和党员奖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情况;

(五)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制度等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接待来信来访,帮扶困难党员和群众,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以及进展等情况;

(八)领导辖区工作和社区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等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社区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向街道党工委报告工作和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每年向社区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 社区大党委应当研究制定年度区域需求清单、资源清单和社区共建项目清单,组织驻社区单位党组织签订共建协议,推动驻社区单位面向社区开放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对社区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的领导,指导群团组织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项目,通过整合队伍力量、共享服务资源、联合开展活动等方式,组织和发动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社区治理。

第三章 领导社区自治建设

第十三条 加强社区党组织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第十四条 加强社区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推荐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物业服务企业质量总监。

第十五条 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协同作用,培育引进枢纽型社会组织,注重发展在社区开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公益慈善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

第十六条 发展壮大社区志愿服务和群众活动团队,把居民中的党员培养成团队带头人,把优秀的非党员团队带头人培养成党员,壮大党的工作队伍。

第十七条 坚持民事民提、民事民议、民事民决、民事民评,对涉及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由社区党组织牵头,采取小区协商、业主协商、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警务室开放日、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

指导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健全完善自治章程、团体章程,充分发挥居民公约在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引领各类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十八条 领导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监督社区事务决策、财务管理、惠民资金使用、重点项目实施和社区工作者履职尽责等情况。

推进社区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督促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时公开社区惠民项目、民生实事项目以及事关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有序引导居民群众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建立积分激励机制。推行社区治理积分管理,对党员和居民群众参加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志愿服务和社区其他活动的情况进行量化评分,作为党员和居民群众评先评优的依据,调动党员和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第四章 领导社区法治建设

第二十条 深入学习宣传党章党规,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和集中研讨,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章意识,规范自身言行,做党章党规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组织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将党组织活动、群众文化活动与法治宣传教育有序衔接、同步开展,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居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第二十一条 畅通居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健全党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开展居民群众诉求代理、意愿代言、事务代办服务,引导居民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

建立矛盾纠纷日常排查工作机制,引导民警、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在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和信访化解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培育和发展各类专业社会调解组织,推进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第二十二条 推进平安社区建设,依托社区综治中心,拓展网格化、信息化管理服务,加强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提高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防范黑恶势力扰乱社区治理,实现社区无赌博活动、无吸毒人员、无邪教人员、无刑事发案、无越级上访的目标。

第五章 领导社区德治建设

第二十三条 繁荣红色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培育心口相传的社区精神,增强居民群众的社区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荣誉感。

组织居民群众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倡导移风易俗,形成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守望相助的良好氛围。

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运用孵化培育、人才培养、项目资助、示范引领、平台搭建等多种方式,引导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和群众志愿服务团队提升能力、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 发挥道德教化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居民公约,推进诚信建设,组织居民群众开展道德评议活动,强化居民群众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

第二十五条 发现和宣传社区道德模范、好人好事,褒奖善行义举,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居民群众崇德向善。

第六章 组织社区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强“红色阵地”,按照规模适用、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标准,整合服务资源,推动功能集成,把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打造成为团结引领群众的政治中心、宣传教育群众的文化中心、联系服务群众的便民中心。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方式,提高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的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科学划分社区治理网格,促进党建网格、综治网格、物业网格、城建网格、城管网格、执法网格等多网融合。

按照工作力量全进入、群众需求全收集、分类分级全解决、服务过程全评价的要求,整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职能部门派驻社区工作人员等各方力量,融入相应网格,广泛收集居民群众服务诉求,由街道社区党组织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分级办理、分类处置、及时反馈。

依托综治网格化信息系统,集成公共服务、矛盾化解、关心关爱等功能,建设社区服务信息平台,为居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服务。

第二十八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以居民群众需求为导向,重点组织开展以下服务:

(一)政务服务。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实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推行“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为有需要的居民群众提供政务代办服务。

(二)法律服务。组织民警、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实现社区法律服务全覆盖,以法律服务解民困,以法治文化润民心,让居民群众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生活服务。推进“红色物业”全覆盖,引导公益性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小区提供基本物业服务,督促市场化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协调解决居民群众反映的物业管理问题。整合辖区内购物、家政、餐饮、快递、维修等便民服务资源,协调供电、供水、通讯等与民生有关的服务企业进社区。

(四)文体服务。因地制宜设置政策理论、革命传统、科普知识等文化长廊,定期举办民俗节庆、革命纪念活动。发动热情高、有特长的党员和群众骨干,广泛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加强社区图书室建设,推进全民阅读进社区。

(五)关爱服务。组织发动党员和志愿者,建立关爱、帮扶机制,为困难居民、弱势群体、特殊人群提供人文关怀、心理慰藉、情感陪护等服务。

(六)党员服务。定期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组织党员参与党内关爱帮扶基金建设,开展党内探访活动,帮助扶持困难党员。

第七章 强化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条 强化街道党工委把关作用,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社区公共服务干事,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各区统一招聘、街道统一管理、社区统筹使用。将物业服务人员、志愿服务团队成员、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和职能部门派驻社区工作人员纳入街道社区统一管理、培训、考核,使其成为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力量。

第三十条 综合考虑岗位特点、工作年限、文化学历、职业资格和绩效考核等因素,建立分级管理、正常增长的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

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在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招录招聘名额中,单列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录招聘优秀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一条 社区党建工作经费、党员教育经费应当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统筹整合社区惠民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落实支持社区的政策、项目、资金。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公益创投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社区治理领域。

第三十二条 市、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加强党的建设、引领社会治理等职能,定期研究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解决重大问题。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为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治理提供支持和保障。街道党工委应当履行直接责任,领导社区党组织开展工作,协调解决社区党组织反映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社区治理效果评价机制,以居民群众满意度为衡量标准,对驻社区单位党组织、职能部门派驻社区工作人员、联系社区的党员干部发挥作用情况进行量化评分,评价结果作为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将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治理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居民群众满意度低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进行约谈、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武汉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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