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北海社区网格员)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格及网格工作力量

  第三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第四章 网格化联动治理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根据相应标准,在本市所辖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本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整合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以网格为基础单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五条【党委领导】 市、县(区)、乡镇(街道)在本级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和机制,整体统筹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共性问题主动治理,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组织居(村)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政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和一体化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开展业务指导、数据分析、指挥调度等日常工作。

  县(区)、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部门职责】 市、县(区)各级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为网格化联动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村(居)委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履行基层自治职能,发挥村(社区)议事会议、村民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作用,及时了解、反映村(居)民需求,组织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群团助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竞争、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管理项目。

  第十二条【公众参与】 鼓励、支持社会公众和组织依法依规反映网格事项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宣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公益宣传,引导公众形成正确认识和合理预期。

第二章

网格及网格工作力量

  第十四条【网格划分】 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地域面积、人口分布、产业布局、社会发展等因素制定网格划分具体办法,明确网格统一编码规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网格划分办法在村(社区)划分网格,并报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同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城乡社区内较大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学校、医院、景区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设置专属网格。在科学划定网格基础上,可以设立微网格,一般覆盖常住村(居)民五十至一百户。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在村(社区)另行划分网格。

  根据工作实际,可以将港口、船只编组、水产养殖海域或者相对固定的海上及滩涂生产作业区域等作为基本单元划分海上专属网格。

  第十五条【网格调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同意后调整网格划分。有以下情形的,网格应当进行适时调整:

  (一)网格所在村、社区规模调整的;

  (二)网格内出现人员流动重大变化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报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网格工作人员的构成】 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总责任人。每个网格应配备一名网格长,发展若干名网格员。

  网格长应当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担任。

  网格员从村(居)民小组长、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人员、志愿者、退休党员干部等人员中优先选任。

  网格工作人员的选任、配备、调整、退出及其待遇等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县(区)制定。

  第十七条【网格工作人员的职责】 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事项。

  网格长负责所属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排查发现群众诉求、问题隐患,并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处理网格员上报的事项,完成上级交办的网格工作任务。

  网格员负责协助网格长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向网格长上报辖区有关问题信息,配合网格长处置、调解发现的矛盾纠纷或风险隐患。

  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格工作人员职责清单及管理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网格联系指导制度】 县(区)应当建立健全本级领导干部联系指导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网格联系领导。网格联系领导负责联系、指导、协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协调、督促本级职能部门依法高效处理复杂疑难事项。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本级领导干部指导网格化服务管理制度,明确网格指导员。网格指导员指导村(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协调、督促本级职能部门及时处理有关网格事项。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沉网格】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到村(社区)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紧急状态下就地转化为网格员,配合网格长处置应急事件。

  第二十条【专业人员和辅助力量进网格】 市、县(区)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等专业人员和辅助力量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

第三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党委政府重要决策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依法协助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人、地、物、事、组织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了解社情民意,通过多种方式收集群众诉求、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

  (四)协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

  (五)配合开展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

  (六)依法排查网格内矛盾纠纷,发现、上报辖区内群体性事件和聚集上访等情况,协调有关调解组织和部门开展调处;

  (七)参与做好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

  (八)协助开展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九)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管理工作;

  (十)为村(居)民提供与其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等民生公共服务,协助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特殊人群关爱服务;对村(居)民需要办理的事项提供帮助办理、代为办理等便民、利民服务;

  (十一)依法协助村(居)民自治,协助开展民主议事协商;

  (十二)其他需要通过网格开展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网格化服务管理目录、清单的编制、公布、调整】 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网格化联动管理部门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目录,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市级目录基础上编制事项清单,并向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备案。事项目录和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事项目录和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需要纳入或者退出的事项,由相关网格化联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纳入或者退出。

  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目录和清单的网格化联动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应的人员、物资、经费等配置到网格,对网格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并加强工作监督;未履行经费保障、业务培训指导、工作监督等职责的,由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作退出事项清单处理。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布以下内容:

  (一)网格名称及其区域范围;

  (二)网格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受理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四)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应通过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同步公布。

  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布的信息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单位、个人应配合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给予协助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工作人员办理超出事项清单范围的工作事项。

第四章

网格化联动治理

  第二十五条【问题上报和受理】 社会公众和组织可以采取语音、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通过网格工作人员、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网格化管理网络受理平台等渠道反映诉求事项。

  第二十六条【网格处理】 通过网格工作人员反映诉求的,网格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无法解决的,应当报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协调解决;村(社区)本级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处理。

  第二十七条【分派流转】 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各渠道来源诉求事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形成网格事项工单,根据职权法定、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派至网格化联动管理部门办理。

  网格化联动管理部门对职责、管辖等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派单异议处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首接负责制】 网格事项工单承办实行首接负责制。提出派单异议的,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首接单位。

  办理网格事项工单涉及其他单位的,首接单位应当牵头协调办理,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首接单位;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承办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网格化联动管理部门应当对网格事项工单给予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办理工单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联系派单机构或诉求人,了解工单具体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二)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网格事项工单;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受客观因素制约暂时无法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在规定时限内向诉求人和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四)对于自身难以协调解决的网格事项工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运行机制】 网格事项工单受理、流转、办理和结果反馈等流程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制定。

  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建立督办和评价机制,跟踪网格事项工单办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限时办结。

  第三十一条【综合分析与调度机制】 市、县(区)两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建立综合分析、定期调度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网格事项工单反映集中的高频次、共性问题,开展重点领域和区域治理;对持续时间长、解决难度大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完善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单位,集中力量推动问题解决。

  第三十二条【主动治理】 网格化联动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办事流程,及时梳理总结发现的问题,健全本行业本系统办理网格事项工单的规范,采取下列措施,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一)定期分析网格事项工单办理情况,改进工作薄弱环节;

  (二)预判季节性、周期性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做好应对准备;

  (三)研究新业态、新领域问题,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积极对接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需求,开展源头治理。

  第三十三条【报告制度】 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大数据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融合应用,提高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安全性、稳定性、扩展性。

  第三十五条【平台建设】 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大数据发展局等相关部门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数字化建设,通过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事项处置和联动指挥。

  第三十六条【运行维护】 市、县(区)、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日常运行,承担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接收事项的受理、流转、交办、督办和考核,开展基层治理大数据分析研判工作。

  第三十七条【数据共享】 市、县(区)网格化联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将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业务数据与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对接融合,推动有关业务信息的采集、交互、共享、加工、研判。

  第三十八条【信息安全】 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信息安全。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网格化联动管理部门、网格工作人员以及管理使用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的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将履职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培训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培训机制,依托党校、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社区教育培训机构等开展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化服务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知识库建设】 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建立、运营、管理和维护网格化服务管理知识库,归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信息。网格化联动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知识库建设并及时更新涉及本单位、本行业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考评机制】 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考评制度,制定考评办法。

  第四十二条【激励机制】 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激励机制,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探索建立网格员积分奖励等机制,对网格员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活动予以积分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积分兑奖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网格工作人员责任】 网格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犯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妨碍网格工作人员工作的责任】 对网格工作人员实施恐吓、威胁、侮辱、殴打等行为,或者滋扰、阻碍网格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依法开展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参照执行】 涠洲岛旅游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关于县(区)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北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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