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信保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七年内必须异地交流
10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旨进一步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地市级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其内部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程度。《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所指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是指经监管机构批准,中国信保依法设立的,由所在地省级分公司管理且取得保险许可证的营业部。中国信保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熟悉中国信保的职能定位、管理框架、业务模式、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根据《通知》,中国信保应当建立健全地市级分支机构的履职回避制度、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并完善内部检查机制。地市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异地交流,其中主要负责人七年内必须异地交流,异地交流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地市级分支机构的客户经理五年内必须实现服务客户的轮换。
《通知》还明确,中国信保应当建立与地市级分支机构业务风险特征、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模式和合规管理模式,赋予地市级分支机构风险合规条线足够的管理权限、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保障。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风险、合规管理,其任命、考核、薪酬等由上一级机构统一管理。
在数据方面,《通知》要求,中国信保应当实现地市级分支机构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独立核算,建立健全监管信息报告机制。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按时、准确向属地监管机构报告监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营数据、主要风险情况报告、内外部审计报告等。
与此同时,中国信保应当强化地市级分支机构内部监督,加强对地市级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地市级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审计重点需与属地监管机构提前沟通,审计结果及整改问责情况应当报告属地监管机构。
《通知》还要求,中国信保地市级分支机构由属地监管机构参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相关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信保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挂牌运营,服务网络覆盖全国。官网显示,截至2022年末,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规模超过7.06万亿美元,为超过28万家企业提供了信用保险及相关服务,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193.77亿美元,累计带动近300家银行为出口企业提供保单融资支持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根据伯尔尼协会统计,2015年以来,中国信保业务总规模连续在全球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排名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