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讲家网评论丨「十九大·理论新视野」增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特别是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900多万党员的大党来说,意义十分重大,必须引起各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
一、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党员的数量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关系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近些年来,各地对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进行了积极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流动党员数量大,去向不能准确掌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类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益频繁,流动党员遍布全国各地,数量巨大,逐年递增。这些流动党员大部分为“无序”流动。而这些流动党员一般思想观念新,有的文化水平较高,是所在单位的骨干力量。由于动态化管理机制不健全,对这些党员的流向,党组织不能准确掌握。二是流入地党组织管不着。一些基层党组织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方面无抓手、缺载体,对长时间脱离党组织、作用发挥差的党员不能及时做出处理,使某些党员存有亮不亮身份无所谓的心理,不愿亮党员身份,成为“口袋党员”,致使流入地党组织管不着。三是流出地党组织难管理。大多数党员外出前和外出期间不向党组织报告,个别流动党员外出务工经商,常年不参加所在党组织生活,游离于党组织之外。尤其是预备期满后,预备党员不与流出地党组织及时联系,给外出流动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甚至造成部分预备党员流失。四是党员组织关系不能正常接转。按照有关规定,“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见中组发[1994]8号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有的党员连续多年在外,务工经商地点较为固定,但由于程序复杂、耗时多等原因,不愿意转移组织关系,组织关系和工作单位长期相分离。五是管理方法落后。流动党员管理方法不能及时与信息化、网络化技术接轨,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办法,缺乏行之有效的工作载体。组织党员开展活动内容单调乏味,方式方法简单。六是教育内容、形式单一。随着信息时代的的到来,党员的思维方式、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需求也随之改变。党员教育要求的单一性与党员需求的多样性不相适应,少数党组织忽视教育对象需求的差异性,没有从实际需要出发,在教育要求上过于强调一致性,不能做到因人施教,因材施教;党员教育内容的一维性与党员思想的多维性不相适应,少数党组织在党员教育内容上单一、空洞,不能贴近党员思想实际,无法解决深层次上的观念问题;党员教育形式的静态性和党员活动的动态性不相适应,流动党员的流动性、分散性,使党员教育在人员、时间上难以落实。七是对流动党员的服务不到位。在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上存在着讲管理多、讲服务少;讲要求多、讲关心关爱少的倾向,对流动党员关心关爱不够。八是发挥流动党员作用不够。由于流出地和流入地均缺乏对流动党员的有效教育和管理,久而久之,有些党员将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难以发挥出应有作用。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党员个人原因,也有党组织原因。主要原因是各级党组织对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在教育管理上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特别是对新形势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缺乏深入研究,机制不健全,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效果不明显。
二、增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几点建议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部署,牢牢把握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包括党员队伍建设在内的党的各方面建设,将习近平同志关于“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要求落到实处。一些单位的实践经验表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切实增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地方党委重视是关键;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特别是党支部建设是基础;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是重要途径;创新方式方法是迫切要求;建立长效机制是重要保证。针对目前流动党员教育管理面临的问题,切实增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落实责任,增强各级党委的责任意识。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是新形势下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十分紧迫任务,同时也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单靠一般性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落实责任,增强各级党委的责任意识。要明确党委书记是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党建工作述职,要把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要克服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无关紧要的错误认识,克服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存在的畏难情绪,切实把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紧紧抓在手上。
第二,对症下药,消除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死角。一是不断扩大党组织覆盖面。加大流入地党组织的组建力度,对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做到“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组建一个、巩固一个”。二是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网络体系。要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动党员信息库,及时更新数据,对流动党员实行动态化管理。三是完善“双向管理”机制。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的具体职责。流入地与流出地党组织要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随时掌握党员去向和发挥作用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办理接转组织关系手续或吸纳流动党员临时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确保党员无论流动到哪里,都能及时纳入组织管理之中。
第三,创新形式,增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性。一是完善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中央于上世纪90年代建立了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但实际执行效果不够好,原因主要是约束力不强。比如,对不执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党员如何处理,只是笼统地提出“按党章有关要求办理”;而对不落实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党组织,则没有提出任何要求,结果导致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大打折扣。因此,应修订完善这一制度,增加对“不作为”的“惩处”力度。这样,便于发现和查找流动党员,消灭“隐形党员”或“口袋党员”,切实解决“流出地管不到,流入地管不了”的问题。二是创新组织生活和党员活动日形式。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党支部,要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党员活动日活动制度,根据党员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精心设计、精心组织,使组织生活和党日活动贴近流动党员实际。要丰富教育内容,充分利用现代手段开展流动党员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动学习交流,增强学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四,搭建平台,充分发挥流动党员作用。一是创新载体,为流动党员发挥作用搭建平台。要广泛组织开展“流动党员先锋岗”“流动党员经营点”“流动党员服务区”“为企业发展建言献策”“为家乡发展做贡献”“为社区建设献爱心”等主题实践活动,激发流动党员的荣誉感、责任感,为流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条件。二是要抓好典型,树立榜样。要及时发现总结各个行业、各个岗位的流动党员先进典型,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通过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影响和带动广大流动党员向党组织靠拢,积极自觉地参加党组织活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优化服务,进一步做好流动党员的关心关爱工作。督促基层党组织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把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融为一体。无论是流出地还是流入地党组织,都要建立联系流动党员制度,由党支部确定专人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流动党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以及家庭情况,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帮助流动党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使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如流入地党组织建立党员服务中心,开通流动党员咨询服务电话、免费服务热线、手机服务信息,设立流动党员之家,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引导等服务;流出地党组织设立流动党员创业担保基金,鼓励党员返乡创业、回报家乡,探索推行留守儿童代理家长、空巢老人代理服务等制度,解决外出务工流动党员后顾之忧,等等。
第六,严格制度,稳妥有序地处置不合格党员。一是严格执行接转组织关系制度。目前一些所谓的“流动党员”,已经不是流动党员,这些党员已连续多年在外,务工经商地点较为固定,只是正式组织关系仍在原来所在党组织。中组发[1994]8号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流动党员是指临时性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并规定:“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必须严格落实这一制度。临时性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从业地点和单位相对固定的党员,党员原来所在党组织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及时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到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对不能按规定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组织和党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党员所去单位暂时没有党组织的,可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党员所在单位的上级党组织,做到党员的身份始终跟着人走,不是跟着户口或档案走。二是稳妥有序地处置不合格党员。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要“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对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三不”党员,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属于党组织原因的,党组织要及时整改;属于党员个人原因的,要严格执行党章规定,按自动脱党处理。
(作者系北京市朝阳区非公经济组织党建研究会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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