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科研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研项目负责人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负责人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负责人是指在科研项目中担任主要责任人的人员,包括科研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主持人、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 本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履行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本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科研项目的主要责任人确定,主要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符合相关条件。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技术负责人应当负责科研项目的技术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的技术方案设计、实验方案制定、实验设备配置、实验结果分析等。
第六条 项目主持人应当负责科研项目的项目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进度管理、风险管理、质量管理、资源管理等。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负责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进度管理、风险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本项目负责人应当建立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度,包括科研项目计划编制、进度管理、风险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资源管理等。
第九条 本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协调,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本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对科研项目进行评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 本项目负责人应当接受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好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造成科研项目质量问题的,由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泄露科研项目秘密或者拒绝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帮助的,由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造成科研项目损失或者影响的,由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