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了!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火热征集!(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开始了!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火热征集!(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保护物业服务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所服务的项目中指派的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采集、记录、交换共享和公开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并对物业企业开展信用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活动。

第三条 市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采集、记录、交换共享和公开物业企业信用信息以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编制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具体内容并适时合理调整,建立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

各区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记录、报送本辖区内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开展本辖区内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采集、记录、报送本辖区内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信息,协助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约定,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服务规范,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

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信用承诺。

第四条 发改、政数、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建委、城市管理、卫健委、交通运输、人防、林园、税务、水务、生态环境、社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物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处理物业企业的违法行为,并将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协助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房管局建立物业企业工商基本信息共享机制,市房管局提供注册名称含物业服务企业字样的,并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和在本市注册的分支机构的基本工商信息。

第五条 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协助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指导会员企业积极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负面信息和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信息,是指物业企业的注册登记事项、在管物业项目信息和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等。

(二)优良信息,是指物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约定,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等信息。

(三)负面信息,是指物业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物业标准等规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他行政处理,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等信息。认定负面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四)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信息,是指综合业主评价、街道评价和专业评价,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对项目的物业服务质量总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物业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管理项目、员工信息等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

项目负责人信息:身份证明及履历、从业记录、联系方式、专业培训情况及继续教育记录等信息;

在管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地址、类型、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信息。

第九条 优良信息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

(三)市级及以上各类官方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

(四)区级(含)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条 负面信息主要包括:

(一)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移交或者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财务,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四)擅自决定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五)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或转让和抵押物业服务用房的;

(六)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改变共用部分用途、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处分共用部分的;

(七)物业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报到的;

(八)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乘用电梯、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的;

(九)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业主个人信息的;

(十)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

(十一)实施物业服务活动中,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征集是指对全市物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和项目负责人从业情况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基本信息由物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填报基本信息。每年1月31日前,应当登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维护。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更新。

第十三条 优良信息由物业企业自行申报。

物业企业需要申报优良信息的,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优良信息申报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

市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四条 负面信息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能分工进行征集。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信息包含业主评价信息、街道评价信息和专业评价信息。业主评价信息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向业主发送服务质量调查问卷进行征集;街道评价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监督、查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征集;专业评价信息由行业专家库内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打分征集。

第十六条 物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征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集该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企业。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信用信息征集情况对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分值实行加减分制。信用分值=基本信息分值 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分值(业主评价分值 街道评价分值 专业评价分值) 优良信息分值-负面信息分值。加减分条款详见附件《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标准》。物业企业存在多个物业服务项目的,以各项目的平均分计算质量评价分值。

物业企业聘用的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记分,同时记入物业企业信用信息评分中。

第十九条 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记分周期。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

新申报的物业企业记分周期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起至当年12月31日。记分周期不足3个月的,不参与当年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条 同一优良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重复加分。

第二十一条 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物业企业填报信息、提供资料及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综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的意见,于每年十二月十日前提出企业信用等级初评意见,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履行认定程序,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公开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通过智慧物业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实时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或者按照行政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查询其他信用信息。

下列信息属于公示类信息:

(一)物业企业的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经营内容、管理项目;

(二)物业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的信用分值及信用等级;

(三)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所在物业管理项目以及信用评定状况。

下列信息属于查询类信息:

(一)近两年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的结果;

(二)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近两年内被征集失信信息的内容;

(三)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近两年内被征集优良信息的内容。

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信息公开期限为一个记分周期。被记录的负面信息没有改正或者撤销的,该信息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内继续公开。

物业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形成的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物业企业通过主动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纠正其负面行为、消除影响的,可以在信息披露3个月后,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负面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

物业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应当做出信用修复承诺。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实物业企业已经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收到同级管理部门出具的物业企业失信信息已修复意见书的,可在企业负面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并在失信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前停止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当年已公开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经核查,街道办事处确认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将核查结果上报至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更正和补充。

第五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按信用分值实行星级评定。

信用分值得分100分(含100分)以上为信用优秀,评定为五星级★★★★★物业企业。

信用分值得分90分(含90分)至100分(不含)为信用良好,评定为四星级★★★★物业企业。

信用分值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不含)为信用较好,评定为三星级★★★物业企业。

信用分值得分70分(含70分)至80分(不含)为信用一般,评定为二星级★★物业企业。

信用分值得分60分(含60分)至70分(不含)为信用合格,评定为一星级★物业企业。

信用分值得分60分(不含)以下为信用欠佳,评定为无星物业企业。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年1月31日前在智慧物业平台上对社会公布,公布后的结果不适用异议申请程序。提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对信用等级高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表彰,对存在负面信息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招投标、项目选聘、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信用等级结果,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信用档案和评定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列入扶持对象的参考依据;

(二)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政府采购的评标参考;

(四)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评优的考评内容;

(五)为业主选聘物业企业提供参考;

(六)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优秀(五星)的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给予激励:

(一)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财政资金项目、政府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二) 在表彰评比竞赛评定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 在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加分;

(四) 在政府采购平台的投标中予以加分,优先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

(五)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检查;

(六)在符合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达到良好和较好(四星和三星)的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实施常规监督和正常频次的日常检查,并予以一定的奖励和扶持:

(一)在表彰评比竞赛评定中予以推荐;

(二)在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适当加分;

(三)在政府采购平台的投标中,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

第二十九条 信用等级为一般和合格(三星和二星)的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实施以下措施:

(一)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二) 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三) 全面检查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

(四) 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五) 在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时,向招标方提醒建议,作为报名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信用等级欠佳(一星)的物业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项目所在地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报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荣誉评比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限制其参与本地区物业管理投标资格;

(五)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根据信用评定结果更新采购企业名录;

(六)强化监管和开展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七)建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已签订服务合同的在管项目,建议业主依法解除合同;

(八)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企业法人或总经理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留存期两年。留存期满后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方可解除“黑名单”。

第三十二条 列为信用欠佳的项目负责人实施以下措施: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其服务的项目所在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 取消由其服务的项目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性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强化监管和开展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五)建议企业解除其项目负责人职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企业信用分值计分达到下列情形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于当年给予行政惩戒:

(一)企业减分达到10分时,项目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性项目。

(二)企业减分达到15分时,注册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整改。至下个记分周期结束前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

(三)企业减分达到20分时,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至下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不得参加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

第三十四条 一票否决情形。物业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或者结果公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直接将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降级为信用欠佳:

(一)在信用管理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物业项目进入程序,擅自进入物业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物业项目退出程序,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或者依法依约应当退出而拒不退出物业项目并移交相关资产资料的;

(四)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五)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在本年度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因物业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因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被刑事处罚的;

(九)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防火、防汛、防疫、地震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履职不到位以致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十)物业服务项目质量评测结果为D类的。

第三十五条 物业企业未填报或者未按时更新基本信息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填报,并将本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降低一个等次。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招标文件中,应当将物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评标标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企业时,应当将物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参考。

第三十七条 对于尚未承接项目的企业,只对其信用信息进行动态核实。鼓励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完善、更新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更新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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