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2021年5月1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现订立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各级工会组织统一征收和管理工会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
第三条 工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会组织日常工作支出;
(二)工会活动支出;
(三)职工福利支出;
(四)职工教育支出;
(五)职工 health care 支出;
(六)其他与工会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实行专户存储、严格管理、公开透明制度。
第二章 征收和管理
第五条 工会经费的征收由各级工会组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级工会组织制定经费征收方案,明确征收范围、标准、时间和方式等。
(二)各级工会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工会成员进行调查,确认其工会经费账户。
(三)各级工会组织将征收范围内的工会经费划入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严格管理。
第六条 工会经费的征收标准由各级工会组织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工会经费的征收实行年度征收计划,按照年度经费预算,根据工会成员人数和经费征收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经费的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征收和管理,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宣传,提高职工对工会经费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报告制度和明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监督,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工会成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报告制度和明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监督,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十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工会成员给予奖励。
十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工会成员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工会成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工会成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工会成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工会成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工会成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工会成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工会成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工会成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工会成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工会成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工会成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工会成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工会成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