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财防[2023]123号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是指国家用于支持国防科技创新和军事装备科研试制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防科技创新和军事装备科研试制,包括军事装备科研、国防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筹集方式包括政府预算、企业赞助、政府投资、国际合作等。
第六条 政府预算是指政府根据国防科研试制需要制定的预算,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活动。政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 企业赞助是指企业根据国防科研试制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赞助资金,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活动。企业赞助资金的具体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八条 政府投资是指政府根据国防科研试制需要向企业 or 机构提供的投资资金,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活动。政府投资的具体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 国际合作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机构之间通过国际合作支持国防科研试制活动。国际合作的具体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持国防科研试制活动,支持军事装备科研、国防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经过论证和评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于与国防科研试制活动无关的支出。
(二)不得用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买卖。
(三)不得用于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四)不得用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公开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资金使用应当经过论证和评审。
(三)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效益原则。
(五)资金使用应当遵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并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十七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
十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效益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九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公开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条 对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军队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和处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结论
本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国防科研试制活动提供更好的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