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防(2019)18号文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益,现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单位,以及与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相关的其他单位。
二、资金用途
国防科研试制费主要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工作,包括:
1. 研制和开发武器系统、装备、弹药、软件、材料、元器件等;
2. 开展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
3. 进行重大科学试验和工程试制;
4. 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和人才培养等。
三、资金比例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比例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 武器系统、装备、弹药、软件、材料、元器件等研制开发项目,占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比例一般在30%以上;
2. 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项目,占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比例一般在15%以上;
3. 重大科学试验和工程试制项目,占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比例一般在10%以上;
4. 国际科技合作和人才培养项目,占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比例一般在5%以上。
四、资金使用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比例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或非法使用资金;
2.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3. 项目单位应当注重发挥资金的支持作用,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水平和效益。
五、附则
一、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工局令第15号发布)
二、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施行日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