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类高级职称评审加分细则
河北省卫生类高级职称评审加分细则
为加强卫生类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高卫生人才的质量,河北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北省卫生类高级职称评审加分细则》,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从事卫生工作的人员,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
一、加分条件
1. 在卫生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和贡献的;
2. 从事卫生工作3年以上,且取得职称前在河北省境内工作的;
3. 在卫生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和贡献,并在野外或艰苦环境下从事卫生工作的;
4. 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并在工作中受到上级领导或同事表扬的;
5. 为河北省医疗卫生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二、加分内容
1. 在卫生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和贡献的,根据所取得的业绩和贡献大小,给予20-50分的加分。
2. 从事卫生工作3年以上,且取得职称前在河北省境内工作的,根据所取得的业绩和贡献大小,给予10-30分的加分。
3. 在卫生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和贡献,并在野外或艰苦环境下从事卫生工作的,根据所取得的业绩和贡献大小,给予20-40分的加分。
4. 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并在工作中受到上级领导或同事表扬的,根据所取得的业绩和贡献大小,给予10-20分的加分。
5. 为河北省医疗卫生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根据所取得的业绩和贡献大小,给予20-30分的加分。
三、加分计算
加分的计算方式为:加分值 = 实际得分 – 原始得分。
四、加分程序
1. 加分值计算:由评审机构对评审对象进行加分值计算。
2. 加分申请:加分对象需向评审机构提交加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加分审核:评审机构对加分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加分规则确定加分值。
4. 加分公示:评审机构在评审结果公布前,对加分结果进行公示,以便公众了解评审情况。
五、其他事项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加分对象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加分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加分。
3. 加分结果需由评审机构在评审结果公布前进行公示,并在评审结果公布后对社会公布。
河北省卫生类高级职称评审加分细则
为加强卫生类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高卫生人才的质量,河北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北省卫生类高级职称评审加分细则》,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从事卫生工作的人员,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
一、加分条件
1. 在卫生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和贡献的;
2. 从事卫生工作3年以上,且取得职称前在河北省境内工作的;
3. 在卫生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和贡献,并在野外或艰苦环境下从事卫生工作的;
4. 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并在工作中受到上级领导或同事表扬的;
5. 为河北省医疗卫生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二、加分内容
1. 在卫生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和贡献的,根据所取得的业绩和贡献大小,给予20-50分的加分。
2. 从事卫生工作3年以上,且取得职称前在河北省境内工作的,根据所取得的业绩和贡献大小,给予10-30分的加分。
3. 在卫生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和贡献,并在野外或艰苦环境下从事卫生工作的,根据所取得的业绩和贡献大小,给予20-40分的加分。
4. 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并在工作中受到上级领导或同事表扬的,根据所取得的业绩和贡献大小,给予10-20分的加分。
5. 为河北省医疗卫生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根据所取得的业绩和贡献大小,给予20-30分的加分。
三、加分程序
1. 加分值计算:由评审机构对评审对象进行加分值计算。
2. 加分申请:加分对象需向评审机构提交加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加分审核:评审机构对加分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加分规则确定加分值。
4. 加分公示:评审机构在评审结果公布前,对加分结果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