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总工会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广西总工会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广西总工会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工会经费收支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西总工会制定了《广西总工会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工会经费收支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总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广西范围内工会经费的管理、监督和使用单位。工会经费用于工会组织履行职能所需的支出,包括工资福利、运动场馆建设、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等。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民主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方式支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侵占。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工会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工会成员的月工资、津补贴和其他收入;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向工会拨入的工会经费;
(三)政府拨入的工会经费;
(四)其他收入。
第五条 工会经费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工会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支出计划,严格按照预算和经费用途支出;
(二)按照工会规定使用工会经费,不得浪费、滥用和虚报;
(三)根据工会需要,组织工会成员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会成员的素质和技能;
(四)组织工会成员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应当公开透明,工会成员有权查询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并对工会经费收支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工会经费应当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工会经费收支应当由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结算和报告。
第八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度,制定经费预算、支出计划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制度,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定期检查工会经费收支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会经费收支报告制度,及时向工会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侵占工会经费的,由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工会经费不合理、不合法的,由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工会成员对工会经费收支行为进行监督,对虚报、冒领、侵占工会经费的行为提出申诉的,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工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参考文献
[1] 广西总工会.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