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天津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天津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加强天津工会经费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工会经费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属于全体会员共同所有,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 工会经费的支出应当符合工会经费开支范围,按照《天津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会会员的生活福利;
(二)工会组织的工作经费;
(三)工会会员参加工会活动的费用;
(四)工会会员参加其他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的费用。
第五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由工会组织或者工会会员民主协商,经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会议民主决策。
第六条 工会经费开支实行预算制度,按照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分别编制。
第七条 工会经费的收支应当公开透明,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第八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严格遵循财务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天津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