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党建经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党建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党的”)组织建设,支持党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党的组织(含党委、团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等,以下简称“党的组织”)及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经费来源

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费;

(二)上级党组织转移支付;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自筹资金。

第三条 经费用途

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的组织建设;

(二)党员教育管理;

(三)基层建设;

(四)民主管理;

(五)其他与党的工作有关的支出。

第四条 经费预算

党的组织应当制定经费预算,并按照预算程序进行审核、审批。经费预算应当包括用于党的工作的支出、其他支出、其他收入等内容。

第五条 经费开支

党的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经费,不得虚报、冒领、截留、侵占经费。

(一)用于党的工作的支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党员教育培训支出;

2. 党员先锋岗、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组织建设支出;

3. 基层工作经费;

4. 其他与党的工作有关的支出。

(二)其他支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党费;

2. 办公经费;

3. 其他与党的工作有关的支出。

(三)其他收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党费;

2. 其他自筹资金。

第六条 经费监督

党的组织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其他规定

本管理办法由黑龙江省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是黑龙江省党建经费管理办法,希党的组织及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循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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