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备选项目)
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持续优化科技计划管理体系,规范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19〕1号)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资助的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配套项目)是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者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国家和省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变化,在申请指南中明确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具体类别。
第三条 配套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材料齐全、有据可依”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配套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配套资助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
(二)负责配套项目申请指南编制、发布,项目的受理、审查、委托审计、公示、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资金退出及追偿等;
(三)根据国家和省申请指南或者相关文件的要求,出具由深圳市申请单位承担项目的资金配套承诺函;
(四)负责配套项目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或者重点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受配套资助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使用配套资金;
(二)按照与国家和省签订的任务书或者合同要求,切实开展好项目研究,保证配套资金的使用绩效;
(三)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验收结论及相关财务报表等。
第三章 资助方式、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配套项目原则上采取国家和省项目验收通过后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后配套方式),后配套方式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进行配套资金的拨付;对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或者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明确地方财政配套要求(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的项目,可采取项目验收前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前配套方式),前配套方式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进展情况采用一次性或分期拨款方式进行配套资金的拨付。
第七条 申请配套项目应当是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前配套方式的项目应当是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的项目,申请后配套方式的项目应当是国家和省已验收通过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其中,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为深圳市内的,可以由牵头单位联合深圳市内其他参与单位共同申请;
(三)申请单位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并且在深圳市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四)申请单位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财政资助总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五)申请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财政到账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上级到账资金)未获得过本市财政配套资助;
(六)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或者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的项目,申请单位可就年度配套项目申请指南发布之日起上两个年度内的上级到账资金申请配套资助或者按照本条第七项验收通过的项目规定执行;
(七)国家和省已验收通过的项目,申请单位在国家和省验收通过之日起下两个年度内可就上级到账资金(仅限2021年及以后到账的)申请配套资助;
(八)申请单位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八条 配套项目资助原则如下:
(一)国家和省申请指南或者下达文件等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原则上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者出具配套资助承诺函,并且任务书或者合同的经费预算表中有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资助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等其他情形,项目申请单位有自筹资金的,牵头承担国家项目的,上级实际资助资金与地方配套比例不超过1:1,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5。牵头承担省项目的,配套比例不超过1:0.5,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25。单个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三)市政府有相关文件或者政策的,按相关文件或者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发布年度配套项目申请指南,开展配套项目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配套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国家和省的立项材料、上级到账资金材料、验收通过材料(采用后配套方式的)等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配套资助:
(一)项目申请的受理;
(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三)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审计项目上级到账资金等情况;
(四)对通过审计的项目,确定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五)会同有关部门核查申请单位是否存在重复资助、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等情况;
(六)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为拟资助项目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依法不予公示;
(七)对经审定确定资助的项目按照年度预算下达资助计划,拨付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配套资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与国家和省签订的任务书或者合同开展项目实施。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配套资金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其中采用前配套方式资助的项目,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按照国家和省签订的任务书或者合同相关要求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采用前配套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和省项目出具验收结论半年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抄报验收意见,在验收意见未抄报前按年度报送国家和省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采用前配套方式资助的项目,国家和省项目验收通过的,存在上级资助资金核减、结余资金收回等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退回的上级资助资金情况告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收回资金所获得的配套资金确定资金退回额度;国家和省项目验收不通过、终止或者结题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项目承担单位未申请配套项目撤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配套项目资金专项审计,确定资金退回额度,并且退回额度不低于上级收回资金所获得的配套资金;国家和省项目撤销的,退回全部配套资金及其利息。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配套资金及利息退回市财政部门,办理完退款手续后,将相关退款凭证反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配套资金、违规使用配套资金及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科研诚信规定等情形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终止配套资金的拨付,依法追回全部配套资金及利息。对未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催告,经催告仍不退回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财政资金,并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托专业服务机构不依法履职,与配套资助申请单位串通共同骗取配套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8〕5号)同时废止。